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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訊:城投債募資未按約償債,托管人華英證券與發行人楚雄國投雙雙遭罰,背后竟是城投債困局?

(原標題:城投債募資未按約償債,托管人華英證券與發行人楚雄國投雙雙遭罰,背后竟是城投債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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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聯社9月17日訊(記者 劉超鳳)城投債資金投向違約,竟未按約定償還到期債務,發行人和托管機構雙雙收到罰單。

9月16日,云南證監局發布了對楚雄國投、華英證券的罰單,理由是“21楚雄01”債募資中的6億沒有按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托管機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均被出具警示函。據悉,楚雄國投是云南楚雄州的城投公司,旗下僅有一只存續債券,年中累計負債155.21億元,上半年凈利潤僅有0.2億。

地方債務擴張,債務壓力與日增加,目前全國存量城投債總規模為13.85萬億元。此前,蘭州城投到期日未及時將兌付資金劃轉清算所,而通過大額付款通道兌付;以及傳聞“遵義與銀行溝通債務展期”等事宜,或在沖擊城投債信仰。據財聯社記者了解,有的債券私募機構已經在減倉城投債。

城投債募資投向不當

9月16日,云南證監局發布了對楚雄國投、華英證券的罰單。理由是“21楚雄01”債券的資金投向不符合約定用途,楚雄國投作為發行人負有直接責任,華英證券作為受托管理人負有監督責任。

據悉,“21楚雄01”是楚雄州國有資本投資集團(以下簡稱“楚雄國投”)于2021年5月13日在上交所掛牌上市的私募債,總規模是10億。經查,其中6億資金使用不符合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用途。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云南證監局對楚雄國投出具警示函,董事長郭家權作為該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樣被出具警示函。

經記者查詢,該私募債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后,擬全部用于償還到期債務。本次募資的6億卻沒有用于償還到期債務,不由得讓市場擔心楚雄國投的債務壓力。但可預見的是,本次違規使用募集資金被罰一事,影響了公司信譽,或加重公司未來的償債壓力。

據了解,楚雄國投成立于2016年,注冊資本15億,是楚雄州重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主體和國有資本運營平臺,主營業務主要由工程建設業務和商貿業務兩個板塊構成。作為一家城投公司,楚雄國投目前旗下存量債券僅有一只。

“21楚雄01”采用的是固定利率,票面利率7.3%,融資成本并不低。根據wind數據,云南省77只存續私募城投債的利率區間在4.25%至8.6%之間,平均票面利率為7.46%。該私募債每年付息一次,距離下一付息日還剩7個多月。

根據wind數據,截至今年年中,楚雄國投累計負債155.21億元,同比去年底增加逾35億;資產負債率上升近一個百分點至49.65%。其中,短期債務占總債務的比重為37.85%,相比去年底下降了約8個百分點;帶息債務占總投入資本的33.71%。

從公司盈利情況來看,楚雄國投常年創收七八億,凈利潤不到一個億。今年上半年的凈利潤僅有0.2億元。

“城投信仰”

市場上不少投資者或投資機構對城投債有信仰。從2009年陸續發債以來,城投債目前沒有出現實質性違約。

根據wind數據,目前市場上3069家城投公司擁有18914只存量城投債,總存量是13.85萬億。其中云南地區52家城投公司共有203只存量城投債,總規模為1415億元,在32個省市地區中排名第20位。

今年有兩個消息在債券圈流傳。一是蘭州城投的“19蘭州城投PPN008”到期時,沒有在下午5點前將兌付資金劃轉至清算所,直到當晚20:30銀行大額付款通道開通后,蘭州城投才將利息付款至PPN專戶,完成了兌付,未構成實質性違約。二是遵義地方組建債委會,地方城投與銀行溝通貸款展期,最終銀行貸款統一延期20年,前10年不付息,貸款利息也大幅度降低,從原來的7.5%降至3.5%。

隨著地方的債務擴張,債務壓力與日增加。據財聯社記者了解,西北、西南某些地方城投也有意向與銀行、信托溝通展期情況。有的債券私募機構投資了很多城投債,目前有減倉計劃或已經減倉。

債券托管機構被罰

除了發行人之外,受托管理人也接到了罰單。華英證券作為“21楚雄01”債的受托管理人,由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發行人按照募集說明書約定使用募集資金,違反了募集說明書和受托管理協議的有關約定,因此華英證券也被出具警示函。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值得注意的是,華英證券不僅是楚雄國投債券的受托管理人,還是主承銷商。嘉源研究曾經撰文提到,在債券主承銷商擔任受托管理人常態化的情況下,往往由承辦債券承銷業務的證券公司負責處理具體事務,而在應對和防范債券違約風險和證券合規方面,投行人士可能未必具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項目經驗。

記者查閱了以往的監管案例后發現,券商在擔任債券托管機構時,資金實際用途的監督不力是重災區。

2020年,四川證監局在現場檢查時對宏信證券下發警示函,理由是宏信證券擔任舍得集團、中天金融債券的主承銷商(或聯席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及時發現中天金融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的情況,或在監督舍得集團募集資金按核準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盡責等情形。

2020年,云南證監局對國融證券出具警示函,因國融證券擔任“18騰沖01”債的受托管理人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債券發行人規范使用募集資金,且未在云南證監局組織的自查工作中,如實報告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情況。

除了募資實際用途不當外,督促信息披露事項也多次出現。2021年東北證券被山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理由是其擔任如意科技債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及受托管理人時,未充分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宏信證券在托管舍得集團債券時,也存在未能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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