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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非法企業作業時身亡企業負責人隱瞞不報如何擔責

法官說法

王某實際投資經營晨陽石粉廠,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無任何合法合規證照手續的前提下,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因而發生死亡一人的生產安全事故,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正文:遼寧省岫巖縣一村民滿某在一家沒有資質的石粉廠工作時,不慎墜入粉碎機絞籠內,后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該廠負責人王某為逃避處罰,隱瞞事故,不上報,與死者家屬私下達成協議,賠償對方95萬元。近日,當地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審理,認定王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情

37歲的王某是山東日照人,在岫巖縣投資了晨陽石粉廠。該石粉廠無任何生廠經營手續,王某通過他人與該廠所有人協商欲購買該廠,雙方約定交易價50萬元,王某給付定金2萬元,并約定剩余價款待年底辦理生產經營手續后給付。同時王某擔心生產過程中被當地人滋擾,于是聘請了滿某等人生產石粉。該廠開始違規生產作業。

案發當日,滿某在從事生產工作過程中不慎跌倒后被絞入粉碎機絞籠,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王某隱瞞事故,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他私下賠償滿某家屬95萬元“私了”,得到對方諒解。事后王某才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判決

岫巖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后認定,該石粉廠發生的一人死亡事件為生產安全事故。

王某到案后說,他知道五間房有一個石粉廠沒有任何手續,滿某說這個石粉廠他可以干,滿某在調試機器過程中生產出約500噸菱鎂石粉。“然后我把這些菱鎂石粉發到莊河港的一個垛位,以每噸60元價格賣給山東日照的一家鋼鐵企業,每噸能獲利20元。后來,在進一步調試機器過程中,滿某不慎被卷進機器身亡?!蓖跄痴f。

王某說,當時滿某家屬要120萬元,后來降到115萬元,幾經商量后賠了95萬元。

當地應急管理部門認定,滿某作為事故現場的組織生產者,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冒險違章作業,是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鑒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責任。王某作為岫巖縣晨陽石粉廠的實際負責人,在無任何合法證照手續的前提下,違法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致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并隱匿不報,其行為已經涉嫌不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岫巖縣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王某實際投資經營晨陽石粉廠,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無任何合法合規證照手續的前提下,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因而發生死亡一人的生產安全事故,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關鍵詞: 作業 企業 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