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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優化執法方式領域)

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布實施《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河南、福建、山東、江蘇、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結合本地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持續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問題精準化、智能化、社會化發現能力,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信息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對上述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特予表揚。

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遼寧大連利用無人機精準發現線索查處固廢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30日,大連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煉鐵、煉鋼工序產生的水渣、尾渣等工業固廢在廠區內露天堆存,由于堆存總量多、面積廣,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公司堆場進行拍照取證,經過圖像分析、面積測繪和信息標定,確定廠區內共存在22處工業固廢堆場。執法人員隨即逐一開展地面查證,發現位于該公司廠區南部的3處煉鋼尾渣堆場均未設置導流渠與滲濾液集排水等設施,不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規定。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測繪得出3處堆場的占地面積分別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對證據,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承認在此處堆放了約10萬噸工業固廢。

【查處情況】

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和《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大力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在日常執法和各類專項行動中的應用,通過無人機等科技手段輔助鎖定問題線索、評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現場情況并固定證據,大幅提升執法效能。

(二)黑龍江大慶利用無人機查處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8日,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安肇新河流域排污口進行巡查時,發現大慶市豐收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馬家窯分公司廠區內存在多處納污坑塘。省執法局立即將問題線索轉交大慶市生態環境局,大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屬地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該公司處于停產狀態,生產設施已拆除,污水處理站站房于2020年1月倒塌,污水處理設施已停用。該公司工作人員擅自將生產廢水通過一根長約100米、直徑約15厘米的鐵管排放到廠區內兩個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水坑。

大慶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兩個水坑里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東側水坑的生產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15.7倍、生化需氧量超標18倍、氨氮超標3倍、總磷超標0.5倍、總氮超標2.1倍;西側水坑的生產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2.9倍、生化需氧量超標3.4倍,氨氮、總磷、總氮未超標。

【查處情況】

大慶市豐收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馬家窯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黑龍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并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

【啟示意義】

強化科技手段運用,積極推廣無人機巡查執法,及時發現違法問題線索,固定違法行為證據,提高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處置率,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供有力支撐,實現嚴格執法、精準執法。

(三)內蒙古、河南聯手查處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件簡介】

2021年7月29日,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在鑲黃旗巴音塔拉鎮舊學校院內非法收集廢棄儲油罐和油污造成環境污染。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核查,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航拍發現鑲黃旗巴音塔拉鎮舊學校院內南側和西北側堆存有大量廢棄油井的配套設施設備(抽油機、儲油罐、管線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來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裝袋),現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立即邀請盟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經實地調查,現場發現露天堆存廢油泥約45.04噸,含油碎管料約18.76噸,廢棄原油儲油罐45個。經詢問,李某某已銷售切割后的廢棄原油罐160個,約300噸。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現場廢油泥等物質進行了鑒定,結果顯示廢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廢棄原油儲罐(HW49-900-041-49)均為危險廢物。現場負責人李某某向執法人員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該企業對李某某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的復印件,但李某某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執法人員初步認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存在疑點需進一步核實。內蒙古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致函,商請協助核實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及委托收集手續等問題線索。經河南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核實,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均屬偽造。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同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目前,鑲黃旗公安局已將李某某等相關涉案人員刑事拘留,逮捕歸案3人,網上追逃2人。

【啟示意義】

兩省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聯手,突破跨省調查取證案件辦理瓶頸。及時啟動部門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部門固定證據的全面性、責任認定的準確性,保障案件順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偵辦。將生態環境犯罪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有機結合,同步推進了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

(四)福建三明“管護隊”協助查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0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接到三明市建寧縣基層生態綜合管護隊反映建寧縣斗埕工業園區附近氨味刺鼻。三明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派員會同管護隊利用無人機對園區內企業開展排查,發現一閑置廠房內有人員活動痕跡。執法人員隨即驅車前往現場突擊檢查,發現福建佰意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鋁灰熔煉生產線加工生產鋁錠。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現場物質進行鑒定,結果顯示該公司原料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物質為鋁灰、鋁渣、二次鋁灰,均屬于危險廢物。經稱重,該公司廠區內儲存的鋁灰、鋁渣、二次鋁灰共計2416.6噸。

【查處情況】

福建佰意達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福建佰意達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三明市建寧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目前,當地政府已依法將該公司取締關閉。

【啟示意義】

充分發揮基層生態綜合管護隊網格監管的“哨兵”作用,發現線索后,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對接聯動。利用無人機快速鎖定問題源頭,依法嚴厲查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持續保持對危險廢物環境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

(五)山東煙臺“環保醫生”助力破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9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分析企業排污智能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相關數據,初步認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存在異常情況。2021年7月12日,煙臺市環境執法支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市環境監控中心、第三方“環保醫生”(行業專家)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公司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突擊檢查。檢查組進入廠區后,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大幅度升高的異常情況,執法人員在確認自動監測設施、視頻監控、智能管控系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均正常后,將排查重點聚焦在廢氣采樣口。通過上下管路溯源,執法人員發現采樣頭附近有隱蔽的PU管線,沿該管線走向繼續排查,在廠區東南一倉儲室內發現制氮機和輸氣裝置。面對證據,該公司負責人最終承認其在采樣頭附近輸送氮氣稀釋污染物排放濃度。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7月26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地公安機關于7月30日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綜合運用企業排污智能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多種非現場執法方式發現線索,會同監控部門、“環保醫生”開展技術分析,聯合公安部門控制現場,鎖定違法證據,依法嚴厲查處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在線數據弄虛作假案件,堅決制止和懲處惡意違法犯罪行為。

(六)江蘇南京利用在線監控精準查處篡改偽造數據及超總量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RTO排口CEMS在線監測設備中氮氧化物轉換系數被人為從1.533篡改為1.0,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同時,執法人員通過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應用監管平臺核查發現,澄揚公司RTO排口CEMS監測設備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驗收備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計1.706噸,超排污許可年排放量限值(1.08噸)0.57倍;顆粒物排放量累計0.66噸,超排污許可年排放量限值(0.06噸)10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廢氣排口在線監控設施進行查封扣押,并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2名涉案人員已移交檢察機關。

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2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是應用在線監控數據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的基石。通過在線監控數據發現并鎖定案源,充分體現了精準執法的威力,也為排污許可證執法拓寬了途徑、指明了方向,為完成“減排”“降碳”生態環境保護核心任務提供了堅強的執法保障。

(七)江蘇南通查處土壤生態環境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原南通長江鎳礦精選有限公司的地塊現場檢查發現,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該地塊所有權,場地環境初步調查結果表明該地塊存在污染情況,需要進行土壤修復。經查,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對該地塊進行了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編制了《場地環境詳細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2019年12月23日,該地塊被納入《江蘇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第一批)》。2020年6月,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在該地塊修復未通過省級評審的情況下,將該地塊租賃給第三方單位開展水泥集裝箱拆箱換裝罐車項目建設。

【查處情況】

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4.4萬元罰款,同時對主要負責人處以0.8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土壤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雙罰,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單位、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壤污染責任人切實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八)浙江杭州查處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30日,接群眾舉報,原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現為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平分局)執法人員對杭州琺酷鼎河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廠區北側何家弄港河道發現建有兩根白色塑料排污管,現場未發現排水,但河道表面有白色泡沫。經進一步調查,該公司涉嫌未經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排污口,用于排放糖化車間設備清洗廢水。執法人員對河道河水和糖化車間內排放口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指標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一級標準。

【查處情況】

杭州琺酷鼎河酒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將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劃入的執法事項納入《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嚴格履行職責,依職權對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九)西藏阿里對群眾舉報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阿里地區環城北路有人非法收集轉運廢機油等危險廢物。阿里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立即前往現場進行調查。經查,侯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收集、轉賣廢機油等危險廢物,共25桶。

【查處情況】

阿里地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包括當事人侯某某在內的田某、景某、殷某等進行行政拘留。非法收集的廢機油依法交由阿里地區廢機油集中收集點進行處置。

2021年10月,阿里地區生態環境局依據《阿里地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啟示意義】

將群眾舉報信息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通過舉報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給予舉報人重獎。

(十)江西新余對群眾舉報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某企業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據舉報線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檢查。經核實,新余新鋼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球團廠在對脫硫設備廢水沉淀池進行清污作業過程中,造成沉淀池含脫硫石膏廢水外溢,廢水沿雨水溝和集水井從該單位廠區東面圍墻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經取樣檢測,該單位外排廢水中懸浮物濃度為450mg/L,超過《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規定的濃度限值14倍。

【查處情況】

新余新鋼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球團廠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余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規定,對該單位處以5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按要求在規定限期內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按要求整改完畢。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新余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5千元獎勵。

【啟示意義】

推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進一步促進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有效調動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增強了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

關鍵詞: 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執法 2022年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