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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文《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于2021年12月2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2021年12月13日

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生態環境部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環境信訪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負責環境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環境信訪工作。”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

二、將《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環境統計工作?!?/p>

三、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p>

四、刪去《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

五、刪去《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六、刪去《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第五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鍵詞: 生態環境部 規章制度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