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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技術指南 (試行)

為加強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改善群眾身邊的環境空氣質量,浙江省環境廳組織省環境科學學會和相關技術單位編制了《浙江省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技術指南(試行)》。詳情如下:

浙江省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技術指南(試行)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 年11 月

浙江省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技術指南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加強工業企業惡臭異味(以下簡稱“異味”)管控,改善群眾身邊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

本指南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嘉興得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浙江省工業企業異味管控,適用對象為浙江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企業、農副食品企業、鑄造企業、涉酸洗工序企業及其他涉異味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編制說明

GB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系列

《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3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異味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感覺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

3.2 廠界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3 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4 臭氣強度等級

人體嗅覺對于異味刺激直觀反應的程度。

3.5 污染預防措施

為減少污染物排放,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避免或減少污染物產生的措施。

3.6 污染治理措施

在污染物產生后,為了消除或者降低對環境的影響而采用的處理措施。3

4 異味管控范圍及流程

4.1 異味管控范圍

本指南所稱的異味管控是指企業在實現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污染預防措施、污染治理措施、環境管理措施等,降低臭氣強度等級的過程。

本指南所規定的異味管控范圍為工業企業,重點是涉VOCs 行業(合成革、橡膠、塑料、涂裝、印刷、紡織印染、石化、精細化工、制藥及農藥、香精香料、涂料與油墨制造等)、農副食品業、鑄造業、涉酸洗行業中涉異味企業。

4.2 異味管控流程

異味管控主要包含企業自查評估、異味監測、異味影響評估、措施制定、措施實施、管控成果評估、留檔備查、企業申明、抽查與監督等流程,詳見圖1,各項流程開展范圍見表1。

4.2.1 自查評估

納入異味管控范圍的企業,在廠區內(廠界、重點工序、治理設施等周邊)開展臭氣強度等級自查評估,評估方法參照附錄A 執行,評估標準參照“表2 臭氣強度等級與感官描述”執行,評估表格參照附錄C 設置。

一般企業自查評估工作可自行或委托開展。涉氣信訪投訴較多、存在嚴重異味污染的企業,可邀請當地公眾監督團隊成員開展評估,公眾監督團隊組建方法詳見附錄B。

企業可通過異味監測(臭氣濃度、典型異味污染物監測)佐證廠區范圍異味水平。涉氣信訪投訴較多的企業可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開展異味影響評估,模擬企業典型工況下的臭氣排放區域影響程度。

經評估臭氣強度高于1 級(2~5 級)的企業、涉氣信訪投訴較多的企業,可對照本指南開展異味管控,降低自身臭氣強度等級,降低異味影響程度。

4.2.2 措施制定與實施

4.2.1 節中判定需開展異味管控的企業依據自身現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制定治理提升措施清單,措施清單可參照附錄C 形式編制。治理提升措施繁雜的企業可編制專項治理方案。

4.2.3 管控成果評估與申明

企業根據措施清單完成相應工作后,可自行或邀請行業專家、公眾監督團隊開展管控成果評估,評估方法同4.2.1 節。經評估臭氣強度為0~1 級的企業視為管控成果合格,涉氣信訪投訴較多的企業可通過公開渠道進行異味管控成果的申明。

4.2.4 抽查與監督

企業參照附錄C 建立異味管控全流程檔案,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抽查與監督,并確保檔案的真實性。

5 異味管控措施

5.1 一般措施

5.1.1 原輔料替代

企業依據自身情況、行業特征、現有技術,對涉異味的原輔材料開展源頭替代,采用低揮發性、異味影響較低的物料,從源頭上減少自身異味排放。

5.1.2 過程控制

企業優先對儲存、運輸、生產設施等異味產生單元進行密閉,封閉不必要的開口。由于生產工藝需求及安全因素無法密閉的,可采用局部集氣措施,確保廢氣收集風量最小化、處理效果最優化。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廢氣循環化利用實現異味氣體“減風增濃”。對異味影響較大的污水處理系統實施加蓋或密閉措施,使用合理的廢氣管網設計,密閉區域實現微負壓,確保異味氣體不外泄。

5.1.3 末端高效治理

企業實現異味氣體“分質分類”治理。氨、硫化氫、酸霧等無機廢氣采用吸收等工藝處理,水溶性有機廢氣采用氧化吸收、吸附等工藝處理,非水溶性有機廢氣采用冷凝、吸附、燃燒等工藝處理,實現廢氣末端治理水平進一步提升。

5.1.4 治理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對廢氣治理設施進行有效的運行管理,定期檢查設施工作狀態,吸收類治理設施需定期更換循環液并添加藥劑,吸附類治理設施需定期更換或再生吸附劑,燃燒類治理設施需設定有效的氧化溫度和停留時間,確保設施運行效果。重點企業運用在線監測系統、視頻監控等智慧化手段管理廢氣治理設施。

5.1.5 排氣筒設置

企業合理設置異味氣體排氣筒的位置、高度等參數,降低異味對周邊區域影響。

5.1.6 異味管理措施

企業設置專業環保管理人員,并建立完善的環保管理制度,對產生異味的重點環節加強管理,按照HJ 944、HJ 861 的要求建立臺賬。

5.2 異味管控重點領域及措施

5.2.1 涉VOCs 企業管控環節與措施

涉VOCs 企業為異味管控重點,其中各行業的重點管控環節見表3。涉VOCs

企業符合《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要求,污水處理設施異味產生單元實施加蓋或密閉措施,針對異味氣體特征進行分質分類處理,對臭氣濃度較高的處理尾氣可增加深度除臭設施。廢氣應急排放旁路按規定配置治理設施,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滿足標準要求。石化、化工企業定期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涉VOCs 企業管控措施詳見附錄D 中表D.1~D.11。

5.2.2 農副食品企業管控環節與措施

飼料及添加劑加工、肉類加工、水產品加工、焙烤食品制造等農副食品企業為異味管控重點,其中重點管控環節包括物料堆放、發酵、干燥、污水處置等。企業做好主要異味排放工序的全密閉收集,收集區域保持微負壓狀態,并對污水處理設施中異味產生單元實施加蓋或密閉措施。因生產原因無法實現密閉的,采取有效的局部集氣措施,有效降低異味污染無組織排放水平。廢氣實現“應收盡收”,發酵、干燥、污水站廢氣可采用氧化吸收、生物處理等高效組合工藝處理。農副食品企業管控措施詳見附錄D 中表D.12。

5.2.3 鑄造企業管控環節與措施

采用樹脂模、蠟模和消失模等工藝的鑄造企業為異味管控重點,其中重點管控環節包括制芯和澆鑄等。企業做好主要異味排放工序的全密閉收集,收集區域保持微負壓狀態;因生產原因無法實現密閉的,采取有效的局部集氣措施,有效降低異味污染無組織排放水平。廢氣實現“應收盡收”,制芯和澆鑄廢氣可采用氧化吸收、活性炭吸附等高效組合工藝處理。鑄造企業管控措施詳見附錄D 中表D.13。

5.2.4 涉酸洗工序企業管控措施

涉酸洗工序企業為異味管控重點。企業優化生產工藝,使用酸霧抑制劑減少酸霧產生。對酸洗工序優先采用區域全密閉的收集方式,或采用集氣罩、吹吸罩兼全密閉的收集方式,確保密閉空間保持微負壓,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治理設施需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所收集的酸霧采用化學吸收等工藝處理,安裝藥劑自動添加裝置,確保吸收液定期更換。涉酸洗工序企業管控措施詳見附錄D 中表D.14。

關鍵詞: 惡臭 異味 空氣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