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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修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擬調整固定費率

1月29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為促進保險業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保險保障基金的積極作用,維護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商財政部、人民銀行對2008年頒布施行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26日。

《管理辦法》在修訂中把握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對少數不適應保險業風險防范和高質量發展的條款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增強基金費率的科學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續能力。三是堅持強化管理。完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進一步增強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據了解,《管理辦法》共7章40條,分別為總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將固定費率調整為基準費率加風險差別費率、建立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之間的融通機制、強化對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規定,保險保障基金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業務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助范圍?;鶞寿M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的確定和調整,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之間可相互拆借,拆借利率參考一年期專項再貸款利率確定。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公司及人員進行公示,同時可對未繳納基金部分,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另外,《管理辦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經商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在各方意見建議基礎上,對《管理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后依程序發布施行。(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

關鍵詞: 銀保監會 保險保障基金 管理辦法 固定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