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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遠法院審理一起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8月10日,懷遠縣人民法院采取遠程視頻與現場庭審相結合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2020年7月,被告人孔某伙同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懷遠縣龍亢鎮租賃倉庫收購廢舊電池拆解煉鉛200余噸,拆解電池產生酸液被傾倒至倉庫外下水道中,造成環境污染。期間,被告人高某明知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提供資金、人員、銷路幫助;被告人朱某、張某為傾倒酸液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收購廢舊電池拆解煉鉛,傾倒酸液,污染環境;被告人高某、朱某、張某明知孔某、邵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仍提供幫助,五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主持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權利。由于案情復雜,法庭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