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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上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件

日,淮上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5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乘坐出租車回家途中滋事,司機將車停在淮上區某小區門口后報警。接到報警后,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雙墩派出所民警劉某帶領輔警吳某某、聞某等人駕駛警車到達現場。輔警吳某某在對被告人王某實施人身控制的過程中,王某酒勁發作,用拳頭擊打輔警吳某左側后腦部,造成吳某頭部外傷。

淮上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取得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