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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價格干預措施 北京住房租賃“立規矩”

大城市的新市民租房問題廣受關注:一面是租房需求持續旺盛,一面是以“黑中介”“群租房”為代表的亂象不止,行業迫切需要立規矩。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既回應社會關切的甲醛房、群租房等問題,又針對長租公寓爆雷、違規“資金池”、哄抬租金等亂象,填補管理空白。

明確價格干預措施

保護租賃關系是解決租房糾紛的關鍵一環。為此,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內容,例如明確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租賃當事人之間要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建立健全多元糾紛化解機制、規定承租人平等享受物業服務等,回應群租房整治難題,規定不得打隔斷分割出租、不得將起居室單獨出租等。

而穩定的租賃關系則是完善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途徑。為此,條例草案第13條提到,住房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北京倡導租賃當事人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穩定租金水平。

租賃關系穩,長租才有保障,租金水平穩,長租才有動力,三者環環相扣。過往發展過程中,大城市的住房突出問題里,房價偏高或上漲壓力較大已成為公認的累贅,解決這一現狀,既是社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如今,條例草案第56條便提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金監測。

此外,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并報國務院備案。市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出租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至于租金貸、捆綁消費的問題,條例草案也明令禁止。例如條例草案第33條提到,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而對于外界關注的甲醛房問題,條例草案第28條也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并遵守室內裝修裝飾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租賃住房安全。

條例草案第62條則明確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對出租住房進行室內裝修裝飾違反本條例第28條規定,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新業態一并納入監管

上個月,“北京望京二房東卷款跑路事件”令人心有余悸?;貞?ldquo;二房東”的整治問題,條例草案明確提到,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或者個人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登記;企業名稱應當體現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具體數量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房東”的亂象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新興住房租賃經營在發展中所呈現的新問題。過去這些年,長租公寓爆雷、互聯網信息虛假混亂的問題時有發生,針對新興業態,條例草案也明確要加強新興住房租賃經營管理,例如按照經營風險大小區分管理,對利用自有住房的企業,經營風險小,僅要求履行出租人義務;重點對從事轉租業務的企業強化監管,明確了規范從業、資金監管等要求。

具體而言,住房租賃企業、以自有住房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出租房屋,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

資金監管方面,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后三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退還剩余押金、租金。

在做關于《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辦公室主任郝志蘭提到,條例草案填補了管理空白,在完善規范傳統房地產經紀機構行為的同時,將住房租賃經營新業態也一并納入監督管理,針對長租公寓爆雷、違規“資金池”、哄抬租金、搶占房源等市場亂象,明確了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登記、房源信息發布、網簽備案、押金托管和資金監管等方面的要求。(記者 楊月涵)

關鍵詞: 價格干預 北京市 住房租賃 新業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