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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短線交易 金風科技高管收深交所監管函

近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對金風科技(002202.SZ)高級管理人員翟恩地下發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21】第26號顯示,翟恩地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間買賣金風科技股票,累計買入69400股(成交金額81.89萬元),累計賣出39400股(成交金額55.71萬元),涉及短線交易。

根據監管函,翟恩地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3.1.8條,《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3.1.8條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條的規定。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翟恩地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翟恩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開資料顯示,翟恩地于2017年7月起擔任金風科技總工程師。

相關法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3.1.8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3.1.8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中關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翟恩地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1】第26號

翟恩地:

你作為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風科技”)高級管理人員,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間買賣金風科技股票,累計買入69,400股(成交金額818,906元),累計賣出39,400股(成交金額557,116元)。

你的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3.1.8條,《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3.1.8條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12日

關鍵詞: 金風科技 深交所 監管函